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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一、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材料

淮北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1、農民提供身份證、户口本;

2、農民需要提供村委會開具的徵地協議證明、徵地補償合同;

3、《養老保險申請表》;

4、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

2017年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

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的農民。

二、淮北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淮北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被徵地農民參保對象確認條件

第一條 市轄三區範圍內,經依法批准徵地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徵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農業人口的確認,應以原始土地承包合同書、徵地補償、徵地批文等材料為依據。

第二條 被徵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人員的年齡確認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年月為準。《淮北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淮政辦〔2010〕3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後依法徵地的,年滿16週歲界定,以區人民政府批准徵地安置補償方案之日為限。

第二章 被徵地農民參保辦理程序

第三條 參保申請工作由村(居)民委員會統一組織。申請人攜帶近期免冠1寸照片一張,身份證和户口本原件並附複印件(身份證的正反面、户口本首頁和本人頁)各一份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參保申請,填寫《淮北市被徵地農民參保人員登記表》(附件1),並在四個檔次(3600元、5400元、7200元、9000元)中選擇其中之一,申報繳納被徵地農民個人帳户資金。

第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組織相關人員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對申請參保人員的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後應公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由村(居)民委員會統一填報《淮北市被徵地農民參保人員花名冊》(附件2)(《暫行辦法》實施前和實施後符合參保條件人員應分開登記)。村(居)民委員會每月15日前把《淮北市被徵地農民參保人員花名冊》、《淮北市被徵地農民參保人員登記表》、公示結果等材料報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核。

第五條 鄉鎮(街道辦事處)對村(居)民委員會報送的被徵地農民參保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無異議的每月20日前報區人社部門。

第六條 區人社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被徵地農民參保材料進行復查,經複查無異議的每月25日前由區人社部門將參保人員花名冊並附電子版報送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第七條 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審核認定後的《淮北市被徵地農民參保人員花名冊》批覆給區人社部門,區人社部門逐級將該批覆下達到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通知參保人員將個人選擇繳費一次性足額繳給村(居)民委員會。被徵地農民參保繳費後,由市人社部門所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給《淮北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章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徵繳

第八條 《暫行辦法》中“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提取3%的統籌資金”由市財政局負責及時足額劃撥到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財政專户。

第九條 《暫行辦法》中“行政劃撥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向用地單位收取資金”由市人社部門負責收取。區人社、國土、財政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將應繳納資金按時足額繳入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收入户。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籌集“村集體30%的土地補償費”由區人社部門會同區國土、財政部門及時足額繳入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收入户。

第十一條 被徵地農民個人帳户資金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按被徵地農民參保申請時選擇的繳費標準統一繳入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收入户。個人繳費實行一次性繳費方式,不得中途調整或補繳。

第四章 被徵地農民個人帳户的管理

第十二條 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負責市轄三區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户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編制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號碼,建立社會保障號碼,社會保障號碼為本人的身份證號碼。

第十四條 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參保登記人員繳費憑據,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帳户等參保信息,填寫《淮北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由區人社部門負責組織發放。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符合一次性返還條件的,個人帳户本息餘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户記賬利率為銀行城鄉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第十六條 參加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一)被徵地農民參保後死亡的;

(二)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

第十七條 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後,個人帳户本息餘額一次性返還的方法:符合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帶身份證、户口簿、火化證明並附複印件各一份及死亡人員的《淮北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符合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本人帶身份證、《淮北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到村(居)民委員會填寫《淮北市被徵地農民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申請表》(附件3),村(居)民委員會填寫《淮北市被徵地農民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人員花名冊》(附件4)逐級申報。由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後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係手續。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經審批符合一次性返還個人帳户本息餘額條件的,由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國有商業銀行發放到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帳户。

第五章 被徵地農民享受養老金待遇辦理程序

第十九條 被徵地農民達到享受養老金待遇年齡時,本人提前一個月到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填寫《淮北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金待遇申領表》(附件5)。村(居)民委員會填寫《淮北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金待遇人員花名冊》(附件6)逐級上報,由市人社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審批意見核發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從領取資格批准的次月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被徵地農民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金融機構為享受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辦理存摺,存摺由區經辦機構統一發放。

第二十二條 市人社部門定期對被徵地農民領取養老金資格進行認證。經認證不合格的取消其待遇資格;對未按規定參加認證的,暫停發放其養老金待遇,待資格認證後,再恢復待遇發放(停發部分予以補發)。

第二十三條 被徵地農民參保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或被勞動教養的,其養老保險待遇參照國家、省有關企業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政策規定執行。

第六章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佔、挪用、截留、轉借或從中提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 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財政專户主要用於核算參保個人繳費收入、統籌資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按規定向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支出户核撥的資金支出等。

第二十六條 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收入户主要用於暫存個人參保繳費收入、村集體繳費收入、行政劃撥土地收費收入、該帳户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收入户內資金當月劃入財政專户,除向財政專户劃轉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第二十七條 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支出户主要用於接受財政專户撥入的資金;暫存養老保險支付費用及該帳户的利息收入;支付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支出款項;劃撥該賬户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户。該支出户除接受財政專户撥付的資金及該帳户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八條 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編制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年度資金收支預算,並按規定編制資金收支月報、季報、年度決算表。市財政部門對經辦機構月報用款計劃審核無誤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户撥入支出户,支出户中應預留1個月的支付額。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與經辦機構及開户銀行建立經常性的對賬制度,定期核對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財政專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內資金的收支和結餘等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所需費用納入同級財政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職責: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監管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發展規劃的制定、實施和督查。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業務工作。

(二)市國土資源局配合市人社部門做好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保障措施的審核;協助人社部門做好參保對象確定和資金籌集;落實被徵地農民資金籌集與供地手續辦理等有關政策。

(三)市財政局負責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財政專户設立、資金撥付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淮北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實施方案的通知》(淮勞障〔2008〕10號)、《淮北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實施細則》(淮勞障〔2008〕74號)兩個文件同時廢止。

徵收土地和處理好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關係也是順利徵地的關鍵所在。對於農民來説,失去了土地失去了依賴,因此,解決好養老保險問題不僅是消除農民顧慮,也是為農民的基本養老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