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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都有哪些規定

安徽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都有哪些規定

安徽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都有哪些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合肥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對象,是指徵地需安置的農業人口中年滿16週歲以上(含16週歲,下同)的人員,但徵地前已享受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障或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待遇,以及享受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不予列入。

前款規定中徵地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按照《合肥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辦法》的有關規定確認。

第三條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對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同)按政策規定提出名單,在被徵地村民小組公示不少於5日以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後,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財政、公安部門審定。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部門是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擬定、建立被徵地農民參保繳費記錄和個人帳户管理等工作。

市國土資源、財政、公安、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基金的籌集

第五條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統一納入市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來源包括:

(一)70%的土地補償費;

(二)安置補助費扣除撫養補助費、自謀職業補助費以外的部分;

(三)基金的利息及其它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於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的資金;

(五)上述四項資金不足支付時,政府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劃入的資金。

第六條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户資金組成。在籌集的養老保障基金中,按6000元/人劃入個人帳户,其他全部進入統籌基金。

個人帳户按照銀行同期城鄉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

第七條申請用地單位應當自徵地批覆下發之日起90日內將被徵地農民保障資金繳入市財政部門設立的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户。被徵地農民保障資金未足額收繳到位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第三章保障待遇

第八條參加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的人員,在女年滿55週歲、男年滿60週歲時,從次月開始領取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金。被徵地農民徵地時已達到或超過規定年齡(女年滿55週歲、男年滿60週歲)的,從實際徵地時間的次月領取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第九條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金的標準為每人每月260元,其中基礎養老金210元,個人帳户養老金50元。基礎養老金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帳户養老金從個人帳户資金中支付,個人帳户資金支付完畢後,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金標準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調整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條個人帳户資金可以繼承。被徵地農民在未領取養老保障金之前死亡的,繼承額為個人帳户的本息之和;被徵地農民在享受養老保障金期間死亡的,繼承額為個人帳户的本息餘額。

第十一條鼓勵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保”)。

對已就業的,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參保手續,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對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城保的,政府給予不超過1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補貼資金先由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的個人帳户支付,不足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

第十二條參加城保的被徵地農民在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滿15年的,按規定享受城保待遇,不享受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在享受城保待遇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帳户資金有結餘的,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城保的被徵地農民在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15年的,在退回已經領取的社會保險補貼後,按辦法規定享受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

第四章本辦法實施前被徵地農民的保障

第十三條2004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的被徵地農民,屬於《合肥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暫行辦法》和《關於轉發合肥市市區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確定的保障對象,已籌集的保障資金由各區(開發區,下同)按照每人1.8萬元標準(一併提供具體人員名單),在扣除按照合政辦〔2004〕11號文件規定標準已支付給享受待遇人員的保障費用後,統一繳入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户。

原按每人6000元建立的個人帳户(未建立的,按每人6000元建立,已享受待遇人員其個人帳户餘額為:6000元-50元×已領月數)的管理,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

自2008年5月起保障金的標準由每人每月100元調整至260元。

符合參加城保條件的被徵地農民,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參加城保,並享受相應的補貼和保障待遇。

第十四條1988年10月8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批准徵地,並已按當時政策規定及程序確定的被徵地農民(不包括已進行就業安置或已參加城保的人員),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確定保障對象。

對已達到領取保障金年齡的人員,自2008年5月起,按照每人每月260元發放保障金。所需資金由市、區按照3:1的比例籌集。

符合參加城保條件的被徵地農民,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參加城保,並享受相應的補貼和保障待遇。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騙取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違者依法追回資金,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所需人員和工作經費由同級政府負責落實。

第十八條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按照本辦法執行,其保障標準由各縣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雖然被徵地後農村養老保險可能轉變為城鄉或城鎮養老保險,但是作為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同樣需要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只是投檔的檔次標準會發生變化。各位安徽的參保人除了可以以上述安徽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為參保依據外,也可以直接到當地社保局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