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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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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怎麼規定的

在我國農村中,大多數農民不願意參加養老保險,就想着老了之後靠着分配的幾畝地生活。但是,處於經濟建設的需要,農民的土地有可能會被徵收。此時,相關政府部門就需要對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作出安排,保障其老有所依。那麼,贛州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怎麼規定的?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

《贛州市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為全面推動贛南蘇區振興發展,加快推進我市城鎮化建設進程,大力實施民生工程,維護好被徵地農民合法的養老保障權益,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8〕8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同一制度平台,以養老保障為工作重點,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障制度,根據自願原則,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徵地農民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誰用地、誰負責,實行政府給予參保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後批准徵地,以解決新增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為先導,積極穩妥解決以往遺留問題。

第三條進一步推動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鼓勵有經濟條件的被徵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認定程序

第四條保障對象:在贛州市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因市、縣兩級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為單位,徵地後人均承包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在徵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户中16週歲(含)以上在冊農業人口。具體界定標準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被徵地農民年齡的界定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徵地之日為基準日。

第五條 下列人員不屬於本辦法保障對象: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

第六條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徵地農民的認定程序:

(一)被徵地農民身份由村(居)委會初審;

(二)村(居)委會審核後,已通過初審的人員名單在被徵地農民所在地進行張榜公示,公示7日無異議的,審核材料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複審;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國土所、派出所、農經站等相關部門,對村(居)委會上報保障對象的審核材料進行復審,對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調查核實,並在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人員所在地公示調查結果,公示7日無異議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頒發被徵地農民證書。

第七條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徵地農民申請參保需提供的材料:

(一)《贛州市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見附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參保人員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被徵地農民證書。

第八條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徵地農民按照自己的選擇,分別到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簡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三章 參保補貼標準和保障辦法

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同一被徵地農民,個人無論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均享受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參保繳費補貼只用於補貼被徵地農民參保繳費。被徵地農民自願選擇不按本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政府不給予參保繳費補貼。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徵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徵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準為:取得被徵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準為:取得被徵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月數)。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徵地農民自取得被徵地農民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取得被徵地農民證書時間是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為其頒發被徵地農民證書的時間;逾期月數為應參保的截止時間至實際參保時間的間隔月數。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徵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若參保繳費補貼不足以補貼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10年,則由當地政府繼續給予參保繳費補貼,使其補貼年限滿10年止;相同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增加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

原補貼年限高於本標準的地方,應維持原補貼年限,不得降低;各地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

第十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徵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繳費基數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為20%;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徵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在享受參保繳費補貼期限內,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户;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達到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申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於批准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具體參保繳費辦法為:

(一)參保時男不滿45週歲、女不滿40週歲的,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相應年度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逐年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二)參保時男年滿45週歲不滿60週歲、女年滿40週歲不滿55週歲的,個人先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繳費比例補繳若干年(若干年為與繼續逐年繳費至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年限累計滿15年的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再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上相應若干年和逐年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三)參保時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參保繳費補貼,繳費差額部分由本人承擔。

本條所述被徵地農民補繳若干年和一次性補繳的繳費指數統一按0.6計算;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繳費期間的繳費指數據實計算。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徵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個人賬户,並在其個人賬户增加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項目,記錄繳費補貼情況。

(一)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但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被徵地農民,將參保繳費補貼直接劃入其個人賬户,並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徵地農民,將參保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其個人賬户,並從次月起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户養老金;

(三)被徵地農民死亡的,個人賬户中的被徵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餘額可以依法繼承。政府給予被徵地農民的參保繳費補貼不另行折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徵地農民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在達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需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按國家、省有關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徵地農民屬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單位就業的,參保、補貼辦法如下:

(一)被徵地農民屬現役軍人的,在服役期間不參加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退出現役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二)被徵地農民屬在校學生的,在就讀期間不參加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畢(肄)業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三)被徵地農民屬單位就業且已參保的,就業參保期間不參加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失業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本條所述被徵地農民在退出現役、畢(肄)業、失業後一年內,選擇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享受全額參保繳費補貼;逾期參保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計算逾期月數和參保繳費補貼。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應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參保繳費補貼標準、參保繳費辦法,按照平穩過渡的原則,允許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徵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徵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徵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加、改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在2015年10月30日前,為其中有參保意願的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2013年度前的補繳及對應的參保繳費補貼標準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贛州市2011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度及以後參保繳費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度及以後參保繳費補貼標準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江西省2013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對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徵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

1.在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停止領取養老生活補助;

2.選擇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按當地被徵地農民政策領取養老生活補助。

第十五條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參保被徵地農民,在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同時需由民政部門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對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對已超過低保標準的救助對象家庭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户,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所需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下列渠道籌集:

(一)從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8%計提的資金;

(二)上級和當地財政補助資金;

(三)用地單位繳納;

(四)其他。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徵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徵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徵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保時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從歷年籌集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結餘中解決;不足的部分資金,自2015年起從每年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扣除當年新認定的被徵地農民參保所需的參保繳費補貼後的結餘資金中予以解決。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每年從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解決。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比較集中、資金缺口較大的縣(市、區),應在贛府廳發〔2007〕20號文件規定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土地出讓收入中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提取比例。

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區)在徵地時,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中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的要求,將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納入徵地成本,並以落實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為徵地的前置條件,制定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明確補貼對象名單、標準及資金籌集辦法,確保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的3個月內,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按規定足額劃撥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

第十九條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和徵地補償款應優先用於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在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地方,集體可適當承擔部分個人繳費。對被徵地農民個人繳費困難的,鼓勵地方探索採取銀行貸款、政府貼息、部分養老金償還等方式予以解決。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政府各責任部門應各負其責,加強合作,共同做好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參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經辦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提取、繳費補貼資金籌集和工作經費預算安排以及資金使用審核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糧部門負責土地徵收、徵地補償及被徵地農民的認定工作,配合財政部門籌集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會同人社部門共同把好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落實情況審查關;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對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民政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做實做細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村(居)委會的工作人員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把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和政府將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優惠等政策告知每一位被徵地農民,進一步提高被徵地農民參與社會養老的積極性,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自願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權利,力爭使我市被徵地農民應保盡保。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區)在組織用地報批時,應根據擬徵地規模、保障人數(按照擬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徵地前被徵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測算)和補貼標準等因素,測算出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申請用地單位預先存入本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代保管資金賬户;批次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負責預存。用地經依法批准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對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並將核定後的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及時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用地未獲批准的,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資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資金賬户全額返還給申請用地單位指定的賬户。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區)在呈報徵地報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要求,在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到位後,及時將參保繳費補貼實施方案、預存資金入户憑證等材料按規定程序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凡未建立並實施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資金不落實、未按規定履行徵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得簽署同意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被徵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被徵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徵地農民在取得被徵地農民證書後,即可申請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徵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徵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徵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加和改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須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出台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不得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代替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各縣(市、區)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實施前,須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本辦法出台前,各縣(市、區)已制定並實施的被徵地農民政策,應與本辦法合理銜接,實現平穩過渡。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以往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今後,如與國家、省此後出台政策不符的,按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本辦法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綜上所述,對於失地農民而言,由於國家對土地的徵收,使得農民已經不能依靠土地來養老了。因此,在被徵地的時候,相關政府部門就要對這部分農民日後的養老問題作出安排。您可以適當的瞭解一下這方面的政策,這樣在面臨徵地的時候才知道應該如何處理。更多相關法律知識,你可以在線詢問本站的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