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能領失業保險麼?
按照規定,單位對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要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這關係到離職員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問題。那麼單位不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取麼?對於這樣的行為,離職員工是否可以索要賠償?小編整理了相關法律法規,接下來讓我們一去閲讀下面的文字。
一、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憑證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按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單位拒不出具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員工可否索要失業保險損失?
1、公司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也指出:“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即為員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將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且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形。
2、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分別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離職人員進行失業保險金申請時,要攜帶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及相關資料。因為單位不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失業保險金將是無法領取的。所以,離職人員記得要求原單位人事部出具加蓋公章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單位拒絕的,員工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並要求相關賠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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