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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社保條例具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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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東莞社保條例具體是怎樣的?

東莞社保條例具體是怎樣的?

1、在東莞並沒有《社保條例》,與社保相關的規定包括《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東莞市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東莞市社會保障局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補充醫療保險實施細則》、《東莞市社會保障局重大疾病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等。

2、東莞新的社保體系由基本險、補充險、大病險構成。也即意味着東莞不再有“金卡”、“銀卡”之分。

3、根據《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補充醫療保險實施細則》,選擇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職工、城鄉居民及靈活就業人員,職工由用人單位、城鄉居民由村(社區)、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到所在鎮(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補充險包括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户。市社保局表示,用人單位、村(社區)及靈活就業人員可在參加住院補充險的基礎上,選擇為全部或部分參保人蔘加醫保個賬;未參加住院補充醫療保險的,不能單獨選擇參加醫保個賬。

二、東莞醫療保險的繳納比例是怎樣的?

《東莞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

第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8%按月徵收,其中,職工由用人單位承擔2.3%,個人承擔0.5%;城鄉居民由個人承擔1.1%,財政補貼1.7%;財政補貼部分由市、園區、鎮(街)財政按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分擔。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參照職工繳費標準確定,其中單位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十四條 住院補充醫療保險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按月徵收,職工由用人單位承擔,按月繳納;城鄉居民、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靈活就業人員等其他人員由個人承擔,按月繳納。

第十五條 醫保個賬按本人工資收入的4.5%按月徵收,職工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承擔,用人單位繳納3%,職工個人繳納1.5%;城鄉居民、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靈活就業人員等其他人員參加醫保個賬,按上年度全市醫保個賬參保人員月平均繳費工資核定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參照職工標準執行,用人單位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

本人工資收入由用人單位按職工本人工資收入按月申報,最低不低於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高於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在東莞地區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分別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8%、2%按月徵收,而醫保個人賬户按本人工資收入的4.5%按月徵收。醫保個人賬户的具體繳納比例為用人單位繳納3%,職工個人繳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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