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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社保類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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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社保類別有哪些?

社會保險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社保類別有哪些

1、醫療保險:由公司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繳納費用為繳費基數乘上規定的比例繳納醫保,繳費基數為員工個人上年度税前月平均工資,其中絕大多數費用公司承擔,個人只需要承擔一部分。公司繳納費用會劃入統籌基金,剩下劃入個人賬户。社會統籌基金住院報銷,個人賬户一般藥店買藥都可以進行使用。

2、工傷保險:費用全部公司承擔,員工不需要進行繳納。工傷保險的用途就是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或者在某些特定崗位上得了職業病,都可以申請工傷保險進行賠付。

3、失業保險:如果員工被迫失業,可以去當地社保局申請失業保險,申領成功之後,員工找不到工作任何收入的情況下,每個月都可以領取補助,不過必須符合條件。

4、生育保險:也是公司繳納,主要針對的對象當然是職場的女性員工,女孩子從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到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都是可以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

5、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根據我們繳納社會保險的累計總額和時長,可以每個月領取養老金,養老保險公司和個人共同承擔,按照比例進行繳納。

二、社保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強制性。所謂強制性,是指社會保險是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的內容和實施都是通過法律進行的。

(2)普遍性。社會保險要求社會化,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企業和社會成員都必須參加。

(3)福利性。所謂福利性,是指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實施社會保險完全是為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

(4)社會公平性。社會保險作為一種分配形式具有明顯的公平特徵。一方面,社會保險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階層,同等條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險基金的過程中和在使用的過程中,個人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並不嚴格對價,從而體現出一定程度的社會公平。

(5)基本保障性。社會保險的保障標準是滿足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為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證人們的收入穩定、生活安定,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6)互濟性。社會保險通過法律的形式向全社會有交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社會保費建立社會保障基金,並在全社會統一用於濟助被保障對象,同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可以從統一基金中相互調節。

綜上,社會保險的類別一共有以上5種,現如今我國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相對成熟的,社會保險的徵繳,社會保險待遇的支付都屬於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民眾也可以通過社保局的網站及其他方式瞭解當地的社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