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失效後是否廢止了?
一、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失效後是否廢止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公佈《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公佈《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該《規定》第34條決定,廢止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規範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第六章 附則。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同時廢止。
二、條例詳情介紹
1、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徵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了本條例。
2、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徵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徵繳管理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徵收、繳納。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失效後就已經廢止了,有新的條例和規制辦法出現就會廢止,如果沒有的話這部暫行條例就會持續進行下去。新的出現之後,律被廢止就成了理所當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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