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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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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應該怎麼處理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應該怎麼處理?

1、對於企業隱瞞社會保險繳費數額行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你可以先和單位協商讓他們按正常程序補繳,同時把利害關係講清楚,受處罰時的負擔情況;

2、協商不成時,可以走勞動仲裁的程序,直至到法院起訴,但要注意訴訟時效;

3、也可以同時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有個人工資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條,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税務機關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的,或者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上規定,上班工作後,公司必須得為員工購買社保保險,要是公司一直不可購買的話,員工可以去投訴舉報。不過,公司在經提醒之後還是不買社保的,員工的權益也沒法得到保障,這種情況下可以及時要求辭職。不過辭職之後能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其實規定上有下面幾種情形可以拿:

1、公司那邊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過勞動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公司那邊先解除勞動合同的;

3、公司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公司是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公司沒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公司沒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公司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就由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公司那邊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公司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所以,公司不購買社保本身違規,要是勞動合同有約定購買社保的,那麼公司不買就是違約,因此,這個時候勞動者可以請求辭職,並且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應該怎麼處理?公司沒有按照員工實際的工資繳納社保的,那麼就是用人單位有違法的行為,員工可以到相關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這是我們作為勞動者應該具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