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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沒碰到人要告我故意傷害怎麼辦?

一、開車沒碰到人要告我故意傷害怎麼辦?

開車沒碰到人要告我故意傷害怎麼辦?

1、簽收法院送達的各種訴訟文書,包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有些被告拒絕簽收法院的法律文書,更有些人故意躲避法院工作人員。其實這些行為只會給人們留下當事人理虧的印象,根本不可能達到躲避官司的目的。當事人拒絕簽收,法院工作人員可以留置送達;當事人躲起來,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官司照樣會繼續下去。只有主動簽收法院的各種文書,才能及時瞭解法院對案件審理活動的安排,才能瞭解是什麼人因為什麼事起訴自己,瞭解對方起訴的具體內容,做到有針對性的準備。

2、當事人可以自己進行訴訟,也可以根據需要委託一到二名訴訟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要向法院遞交授權委託書。自然人的授權委託書要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法人的授權委託書要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授權委託書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3、提交答辯狀。法律規定,被告要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交答辯狀。起草答辯狀時要注意兩點:第一,有針對性,可以針對對方的一個訴訟請求,也可以針對對方起訴狀中的一個或幾個事實理由;第二,有理還要有據,反駁對方的指控要用事實説話。有些答辯狀雖然文采斐然,激揚慷慨,但沒有針對對方的指控擺事實,講道理,只是一味的譴責對方,效果並不好。

在答辯狀中,當事人可以承認原告的請求,也可以進行反駁。如果當事人認為對方在糾紛中也有違反合同或者其它侵犯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還可以提起反訴。

4、收集、提交證據。一定要詳細閲讀法院的《舉證通知書》,嚴格按照法院的要求進行舉證。有關這方面的問題,可以參照《讓證據説話--如何蒐集與提交證據》。

5、按時參加開庭。法庭是打官司的雙方面對面直接説理的地方。參加開庭可以向法官闡明自己的立場,也可以摸清對方的底細。即便當事人不出庭,法院同樣可以進行缺席審判。如果因為客觀原因,確實不能按時出庭,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開庭日期。

6、法院的裁定、判決出來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要及時上訴。裁定的上訴期限是10天,判決的上訴期限的15天,從接到裁定書、判決書的次日起計算。

二、怎樣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重傷或死亡的行為,只有達法定的輕傷、重傷標準時,才構成本罪,予以立案。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或者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等;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但是,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的毆打行為。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以及傷害程度來認定故意傷害罪。

對於行為人沒有構成犯罪的事實的,行為人應該堅持自己的原則,並收集有力的證據為自己證明。故意傷害罪不是隨意口頭表述就能構成犯罪的,需要具體的時間、地點、人證和物證,起訴人訴訟不成功的,法院會予以訴訟失敗,訴訟費用有起訴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