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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職業病鑑定標準有哪些?

職業病的現象已經越來越普遍,因為大家在選擇職業的時候並沒有考慮這方面的問題,而且一項職業做久了各種各樣的職業病就會出現。在多種多樣的職業病中,最被關心的就是聽力職業病,那麼什麼是聽力職業病?聽力職業病鑑定標準有哪些?

聽力職業病鑑定標準有哪些?

一、什麼是職業性噪聲聾

噪聲性耳聾系由於聽覺長期遭受噪聲影響而發生緩慢的進行性的感音性耳聾,早期表現為聽覺疲勞,離開噪聲環境後可以逐漸恢復,久之則難以恢復,終致感音神經性聾。噪聲除對聽覺損傷外,還可引起頭痛、頭昏、失眠、高血壓等,影響胃的蠕動和分泌。

二、聽力職業病鑑定認定標準是什麼

聽力的職業病鑑定等級是按照損失的聽力鑑定的。

10級:雙耳聽力損失大於26db,或者一耳大於56db,即為10級(最輕)。

9級: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8級: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7級:雙耳聽力損失≥56db;

6級:雙耳聽力損失≥71db;

5級:雙耳聽力損失≥81db;

4級:雙耳聽力損失≥91db。

三、申請職業性噪聲聾診斷需要的材料有什麼

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應提交申請書、本人健康損害證明、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史證明等。職業史證明的內容應從開始接觸噪聲作業的時間算起,儘可能包括工種、工齡、接觸噪聲方式或操作特點、每日或每月的接觸時間、是否連續接觸噪聲、作業場所的環境條件、降噪設施及其效果、歷年作業場所噪聲檢測數據、個體防護等。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上述是最新的聽力職業病鑑定標準。如果職工患有聽力職業病,用人單位需要負起責任,給出相應的賠償。所以如果您發現您有出現以上整理的符合鑑定標準的聽力職業病,不要慌張,諮詢本站律師的幫助最為重要。

標籤:聽力 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