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是什麼時候施行的?
一、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是什麼時候施行的?
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是2009年7月24日實行的,為了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二、修改內容
1.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2.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職工發生傷害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對死亡職工進行善後處理,並應當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也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方案: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對於出現死亡的、重傷的或者5人以上輕傷的,應當及時趕赴事故現場調查取證,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3.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於難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數額的行業,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該行業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作出變通的規定。”
4.第十二條修改為:“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國家對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是適應形勢需要的,由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必須要對相關情況作出重要調整和説明,特別是在對工傷保險支付的管理上,明確的規定了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來進行處理,更加維護了勞動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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