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是什麼時候施行的?
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是什麼時候施行的?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是2009年9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1號公佈施行的,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適用本條例。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二、具體內容
第十條
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技術規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 船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取得並隨船攜帶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
第十一條
中國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符合證明和相應的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第十二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的單位應當配備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適應的污染監視設施和污染物接收設施,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第十三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制定有關安全營運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範和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維護配備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確保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
第十四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並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並報海事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船舶、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其他有關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並做好相應記錄。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是根據實際形勢需要制定的,當前,我國正面臨時海洋運輸的關鍵時期,但由於相關制度的落後,對海洋環境管理方面存在着許多的問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件的施行對海洋環境管理方面的訴訟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進一步促進了防治海洋污染的相關問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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