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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麼條件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

符合什麼條件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
近年來,因離婚而發生的撫養權糾紛案件在不斷增加。就其原因來講,多種多樣,有離婚時自動放棄孩子撫養權,離婚後又想撫養孩子而產生糾紛的;有離婚後因為在探望子女時,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拒不配合而產生撫養權糾紛的等等;
子女不是私有財產。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另外,離婚後,父或母對子女仍有平等的撫養權,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之訴。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所必須準備的材料有:子女父母雙方的身份證複印件、子女的户口本複印件、離婚證複印件、離婚協議書及其他材料,千萬不能忘記書寫變更撫養權起訴書。這些準備工作做好了,就可以帶上這些材料到法院申請立案了。
那麼,變更孩子撫養權,需要什麼條件呢?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常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標籤:變更 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