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傷保險規定是什麼?
一、青海省工傷保險規定是什麼?
1、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按照表列填寫好)需要蓋好公司的章。
2、工傷認定書原件複印件。
3、工傷鑑定書原件複印件一份。
4、身份證原件正反覆印件一份簽好名5、銀行卡複印件一份簽好名。
(1)由單位在事故後30天內向勞動局申報工傷,有工傷認定書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然後由工傷保險機構賠償。
(2)如果單位在30天內沒有申報:工傷職工個人應在事故後一年內向所在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拿到工傷認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有鑑定結果後按傷殘等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賠償。
2、如果單位沒為職工交工傷險:由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序同上。
3、關於申請工傷認定和索要工傷賠償: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解決。
二、工傷保險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工傷方面的問題,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相關工商保險法律法規來進行處理,通常狀況之下,首先是由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然後進行工傷鑑定,最後就是為勞動者報銷相關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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