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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診斷標準

如今,不少勞動者都患有職業病,有的人及時發現已經着手開始治療,而有的勞動者卻始終沒有察覺到自己已經得了職業病。職業病有自己的診斷標準,現在我們將在下面的文章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

職業病診斷標準

用人單位

一、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三、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四、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五、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六、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週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週期。需複查時可根據複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八、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診斷要求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在對待職業病方面,首先需要用人單位能夠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對解除職業病危險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職業檢查,同時還需要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做好預防措施。更多職業病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通過本站網站的知識欄目進行了解,感謝你的閲讀!

標籤:診斷 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