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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的診斷綜合分析什麼因素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三)臨牀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審核蓋章。
法律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三)臨牀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審核蓋章。

職業病的診斷綜合分析什麼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