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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九級傷殘賠付

工傷保險九級傷殘賠付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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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級傷殘賠付標準


  

九級傷殘具體的賠償為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賠償四年的傷殘賠償金,(如是城鎮户口就按城鎮標準,如是農村户口就按農村標準);另外就是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等全部應由其賠償。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8個月=20408元.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個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個月×2551元=5102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408元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20408元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2元=45918元。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部門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勞動部門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若傷者超過15日以後再向上一級的社勞動部門申請重新鑑定,則該部門可以不予受理。第二此傷情鑑定為最終鑑定,結果不可訴。

除以上各項賠償外,工傷賠償項目還包括工傷醫療費、就醫交通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