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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工傷人員遺屬有何待遇?

如果在工作的地方因為某些特定的原因導致出現很嚴重的傷情肯定需要積極治療並且讓單位給這個受傷的員工一定的補償費用,但是有些傷情已經難以用現有的醫療醫治的情況就會出現過世的情況。那麼,已故工傷人員遺屬有何待遇?

已故工傷人員遺屬有何待遇?

一、已故工傷人員遺屬有何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享有的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近親屬的範圍按原勞動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勞動部18號領發佈)確定。

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這部分補償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付。這是《社會保險法》較之以往立法的又一大進步之處。在我國,遺屬享有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權利的,原來僅限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且該項待遇是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支付的。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初期由於基金積累時間短、積累額度少、支出負擔重等原因,無法向參保人的遺屬提供該項待遇。但隨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使得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能力向參保人提供更完善的養老保險待遇,各地紛紛開始向參保人遺屬提供各種補償金。在此基礎上,《社會保險法》對於參保人遺屬的待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所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是指職工因為工傷或職業病以外的原因而死亡的。職工如果因工受傷或罹患疾病而致死亡,依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可以被認為為工傷或職業病的,其遺屬依法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部分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除此之外,職工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其遺屬則可以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獲得補償。所謂遺屬,是指死亡職工一定範圍內的近親屬。關於遺屬的具體範圍《社會保險法》沒有明確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的通常應是死亡職工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而在一些地方,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除了向死者遺屬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之外,還對死者生前供養的近親屬支付遺屬生活補助費或救濟金.但都對供養親屬的範圍以及補助金的上限作了規定,通常僅限於父母、子女、弟妹。考慮到我國各地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不平衡,關於喪葬補助和撫卹金以及其他補助金的具體數額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作相應的規定,《社會保險法》不再統一規定。

綜上所述,一般在單位受傷的員工都是為了自己以及他的家人的生活並且甚至有可能是家庭的唯一支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傷或者因公死亡的話就會對其家人造成很大的損失而需要進行合理的待遇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