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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勞動爭議上訴狀怎麼寫?

工傷待遇勞動爭議上訴狀怎麼寫?

工傷待遇勞動爭議上訴狀怎麼寫?

上訴人:XXX

被上訴人:XXX

原審第三人:崑山中某某置業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XX某

上訴人因工傷認定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作出初字第XX號判決,現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一, 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責令被上訴人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 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依法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外出是為了前往九華山祭拜,其所受的傷害並非因工作原因。上訴人認為,該判斷完全違背了因果關係的基本法理。前往九華山祭拜本身就是公司組織的活動,其是否前晚九華山參加祭拜並非其個人意志所能決定,也絕非其個人喜好,完全是聽從上級領導的指示與安排,試想一個常人怎麼可能在工作都忙不過來的情況下冒着曠工的危險私自跑到九華山。作為一個員工,上令下從是基本職業操守,其完全有理由相信領導的言行就代表公司的意志,況且前去九華山祭拜也並非違法亂紀的活動,反而是建築行業尤其是土建的習慣做法,上訴人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故前往九華山當然屬於因工外出。

根據上訴人提供證人證言和被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調查筆錄結合其一行人乘坐的別克商務車系公司公務車輛,故,上訴人的行為當然屬於因工外出。

一審法院迴避了前往九華山祭拜是否屬於公差這一爭議焦點,草率作出非因公外出的結論恐非建立在對事實作出判斷基礎上。被上訴人認為的原告系參加“非公司組織的迷信活動過程中受傷非因工作原因受傷”更是站不住腳。上訴人的邏輯很簡單,領導的命令就是公司的命令,下屬員工執行就是職務行為,不管屬於什麼活動,只要不違法不違章,出了事當然由公司來承擔法律後果。只有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地五款中“因公外出”做這樣一種擴張解釋,才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志,也順應當下對弱勢羣體勞動者人性關懷的客觀趨勢,更能培養企業勇於擔當的社會責任感。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決,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之規定,責令被上訴人依法重新作出上訴人在2011年4月22日得交通事故中受的傷屬於工傷的具體行行政行為。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日期:

以上就是對如何書寫工傷待遇勞動爭議上訴狀的介紹。企業職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等意外後,是有權利要求用工單位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對賠償結果存在異議,也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相關部門進行上訴請求重新審理。在上述時一定要將相關證據、文件準備完善、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