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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傷待遇勞動爭議的起訴狀怎麼寫?

一、不服工傷待遇勞動爭議的起訴狀怎麼寫?

不服工傷待遇勞動爭議的起訴狀怎麼寫?

不服工傷待遇勞動爭議的起訴狀

原告: 略

被告: 略

案由: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原告不服XX仲裁字[2011]第58號仲裁裁決書,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XX勞仲裁了2011第58號裁決第二項的內容。以平均月繳費工資5600元作為本人工資的標準。

2、請求撤銷XX勞仲裁字2011第58號裁決第三項的內容。依《XX省職工工傷與職業病鑑定前醫療期試行標準》確定停工留薪期。

3、請求撤銷XX勞仲裁字2011第58號裁決第四項的內容。

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仲裁裁決第二項對本人工資的標準認定不當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依法理,確定本人工資的標準應以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被告從2010年6月30日進入原告公司工作,至2010年9月24日受傷不足三個月,且我公司已為他繳納了工傷保險金,所以應以其受傷前2個多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即5600元,作為本人工資計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仲裁裁決書以被告銀行的查詢單上的金額作為本人工資,其依據是以XX省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一個內部文件《關於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幾個疑難問題的指示的覆函》。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問。且文件精神與《工傷保險條例》以平均月繳費工資作為本人工資標準的法理衝突,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平,加重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2、仲裁裁決第四項的內容法律依據不足

仲裁裁決第四項:“申請人因第二次手術取鋼板產生的醫療費用憑有效票據和有效處方在被申請人處實報實銷。”該裁決內容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並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支撐。繼續治療的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不是由作為用人單位的原告承擔。

基於以上事實與理由,為維護自己正當的法律權益,原告向貴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請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二〇XX年十二月五日

二、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哪些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綜上所述,當事人不服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核定賠償款。在起訴狀中,主要寫清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訟請求主要是要求賠償的數額項目,而當事人陳述事實應當公正客觀。在這樣的訴狀中,被告一般都是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