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社會保障 > 工傷保險

職業病鑑定專家條件需要哪些

我們知道社會上很多人因為長期做一個職業而會患上職業病,那麼怎麼樣去界定這個病是因為做這份工作很得上的是很難的。但是那些職工大多沒什麼文化,不知道改去哪才能拿到鑑定書。其實有些醫院是可以開具這份證明的,那麼醫院職業病鑑定專家條件具體是是什麼呢?

職業病鑑定專家條件需要哪些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鑑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省級職業病鑑定結論為最終鑑定。

第三十七條 衞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辦事機構,具體承擔職業病鑑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當事人申請;

(二)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託抽取職業病鑑定專家;

(三)組織職業病鑑定會議,負責會議記錄、職業病鑑定相關文書的收發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四)建立並管理職業病鑑定檔案;

(五)承擔衞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有關職業病鑑定的其他工作。

職業病診斷機構不能作為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

第三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承擔職業病鑑定工作的辦事機構的名稱、工作時間、地點和鑑定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條 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職業病鑑定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時調整其成員。專家庫可以按照專業類別進行分組。

第四十條專家庫應當以取得各類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師為主要成員,吸收臨牀相關學科、職業衞生、放射衞生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職業病鑑定工作。

第四十一條 參加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應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託的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從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類別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取的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

經當事人同意,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可以根據鑑定需要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相關專業專家作為專家組成員,並有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 專家組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相關專業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為本次專家人數的半數以上。疑難病例應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充分聽取意見。專家組設組長一名,由專家組成員推舉產生。

職業病鑑定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

第四十三條 參與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已參加當事人職業病診斷或者首次鑑定的;

(三)與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

(四)與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鑑定公正的。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鑑定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鑑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級鑑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鑑定書;

(三)衞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並組織鑑定。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鑑定申請之後,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鑑定的辦事機構調閲有關的診斷、鑑定資料。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鑑定、形成鑑定結論,並在鑑定結論形成後十五日內出具職業病鑑定書。

第四十六條 根據職業病鑑定工作需要,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可以向有關單位調取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及時提供。

專家組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以組織進行醫學檢查。

需要了解被鑑定人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意見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或者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的,在現場調查結論或者判定作出前,職業病鑑定應當中止。

職業病鑑定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專家組進行職業病鑑定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旁聽職業病鑑定會。所有參與職業病鑑定的人員應當依法保護被鑑定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十七條 專家組應當認真審閲鑑定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經充分合議後,根據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鑑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鑑定書。

鑑定結論應當經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第四十八條 職業病鑑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及鑑定事由;

(二)鑑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註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三)鑑定時間。

鑑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印章。

首次鑑定的職業病鑑定書一式四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診斷機構各一份,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存檔一份;再次鑑定的職業病鑑定書一式五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診斷機構、首次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各一份,再次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鑑定書的格式由衞生部統一規定。

第四十九條 職業病鑑定書應當於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內由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條 鑑定結論與診斷結論或者首次鑑定結論不一致的,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向相關衞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如實記錄職業病鑑定過程,內容應當包括:

(一)專家組的組成;

(二)鑑定時間;

(三)鑑定所用資料;

(四)鑑定專家的發言及其鑑定意見;

(五)表決情況;

(六)經鑑定專家簽字的鑑定結論;

(七)與鑑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有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如實記錄。

鑑定結束後,鑑定記錄應當隨同職業病鑑定書一併由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存檔,永久保存。

根據上面的情況介紹我們不難發現職業病鑑定專家條件還是比較苛刻的,不是每個醫院都具備這種鑑定的水平的。其實我認為醫院應該盡最大能力去達到這個標準,因為現在比較缺失的就是這種具備專業條件的鑑定機構,這會幫助到很多的人。

標籤:專家 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