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種特殊情況職業病患者待遇
在正常的勞動關係當中,如果職工患上職業病,那麼單位是要負責對其進行相應的賠償。那要是 在特殊情況下呢?也就是説,勞動關係不合法或者是用工主體不合法的情況下,職業病患者的待遇又是如何?
(一)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發生傷害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處理
所謂童工,是指不滿16週歲的人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屬於非法用工的行為。非法使用童工發生傷害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單位必須依法向傷殘或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兩部分,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處理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過者撤消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為職業病其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處理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丁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05]312號)精神,鑑於職業病的形成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在退休後經勞動能力鑑定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處理。《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規定,職工離休、退休和退職後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失業期間發現患職業病的待遇
根據《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併者,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者,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五)變換單位的職業病待遇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規定,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六)企業合併破產的後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本站小編在上文中為各位列舉了六種不同情況下,職業病患者享受的待遇情況,希望能夠幫助你解決相關問題。當然,社會工作中,我們會遇到更復雜的情況,這時候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隨時為你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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