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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特殊的工傷情形

幾種特殊的工傷情形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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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幾種特殊情形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  1、受領不能。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履行債務。”  2、提前履行。  (1)原則上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債務人的提前履行  (2)基於誠信原則,若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不得拒絕受領  (3)因提前履行給債權人增加費用的,由債務人負擔。  3部分履行。如果合同中規定必須一次性履行的,在債務人部分履行的情況下:  (1)債權人可以接受,也可拒接接受;  (2)債權人拒絕接收的,應當及時通知債務人。  4超額履行。  (1)債權人可以接受,也可拒收債務人多交的部分;  (2)債權人接收多交部分的,依合同約定價款付款;  (3)債權人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