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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食品免於行政處罰的條例是什麼?

眾所周知,我國不僅有刑法,還有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主要針對現實生活中出現了違法行為,但是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和警示作用的法條。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之後,當事人需要及時履行法律責任。那麼過期食品免於行政處罰的條款是怎樣規定的呢?

過期食品免於行政處罰的條例是什麼?

一、過期食品免於行政處罰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説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若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的,可以免予處罰。

一是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

二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是能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免於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不合格食品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食品經營者仍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行政處罰制裁特徵與區別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範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並且能夠明確的指出銷售渠道,這種情況下,可以免於行政處罰。但是由於食品過期導致食用人的生命和財產受到損失,食品經營者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