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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處罰記錄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工商是我們國家經濟建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般有關於工商的問題都交由工商管理局來處理。近年來,經營個體店已經成了大眾比較普遍的選擇。不管是個體店還是什麼都要由工商管理局審批,然後下發經營許可證後才能開始經營。不管是什麼行業只要有法律規定就一定會有相應的處罰,工商也不例外,並且還會有工商行政處罰記錄。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工商行政處罰記錄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工商行政處罰記錄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後每日按照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不重複計算。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以直接劃撥你公司銀行存款或封存物品進行拍賣。可以借鑑一下《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1987年8月5日國發(1987)7號發佈)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户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四)責令停止營業;(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以上處罰,可以並處。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工商行政處罰的執行有什麼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於2007年9月4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佈,根據2011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公佈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修改。其中,對工商行政處罰的執行作出以下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六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罰的,應當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沒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

(一)當場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對公民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以及其他原因,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七十條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其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銀行。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七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物資的管理、處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七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拍賣機構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沒收的票據交有關部門統一處理。

銷燬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兩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監督銷燬,並製作銷燬記錄。

物品處理,應當製作清單。

第七十五條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必須全部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七十六條 對依法解除強制措施,需退還當事人財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三個月內領取;當事人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在六個月內認領財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認領期限屆滿後,無人認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處理物品,變價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門帳户上。自處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內仍無人認領的,變價款扣除為保管、處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後上繳財政。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商行政處罰記錄的相關規定就講解到這裏。對於工商個體户來説,行政處罰記錄的影響比較大,主要是經營等方面的問題,而且行政處罰的記錄是長期存在的,不會輕易去掉。工商行政處罰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業檢查、罰款、警告,收回許可證等。

標籤:工商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