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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什麼不予行政處罰?

一、法律規定什麼不予行政處罰?

法律規定什麼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處罰是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於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不予處罰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處罰機關應當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和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應對實施的違法行為負責,接受行政處罰。

第二,不滿14歲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因其未達行政處罰責任年齡,不予處罰,但要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第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二、《行政處罰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未滿14週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瞭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還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對於是否需要對犯罪分子進行行政處罰的情況,應當根據犯罪分子造成的實際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如果造成嚴重的犯罪事實的,則肯定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如果存在條件規定的可以不予處罰的情況,則只需要追究相關的經濟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