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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規定

取保候審的規定

取保候審的規定

{子問題開始} 取保候審,是{子問題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子問題開始}規定的一種{子問題開始}刑事強制措施{子問題開始}。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子問題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子問題開始}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子問題開始}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子問題開始}(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子問題開始}(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子問題開始}(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子問題開始}(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子問題開始}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標籤: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