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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網調度協議

併網調度協議

併網調度協議

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規範調度和併網運行行為,維護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民法典》、《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1章 定義與解釋

1.1 本協議中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力調度機構:指_________電力調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對電力系統運行進行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的機構,隸屬甲方。

1.1.2 電廠:指位於_________由乙方擁有/興建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為兆瓦(mw)(共台,分別為號機組mw、號機組mw、號機組mw、號機組mw,技術參數詳見附件二)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3 併網點:指電廠與電網的連接點(見附件一)。

1.1.4 首次併網日:指電廠(機組)與電網進行同期連接的第一天。

1.1.5 併網申請書: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將其電廠(機組)併入電網的書面申請文件。

1.1.6 併網方式:指電廠(機組)與電網之間一次系統的連接方式。

1.1.7 agc:指自動發電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1.1.8 avc:指自動電壓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

1.1.9 rtu:指遠動裝置(remoteterminalunit)。

1.1.10 解列:本協議專指與電網相互連接在一起運行的發電設備與電網的電氣聯繫中斷。

1.1.11 特殊運行方式:指因某種需要而使電廠或電網接線方式不同於正常方式的運行安排。

1.1.12 機組可用容量:指機組任何時候受設備條件限制修正後的出力。

1.1.13 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計劃檢修、備用期內的狀態,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和停機備用等。

1.1.14 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為以下5類:第1類為立即停運;第2類為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為可延至6小時以後,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為可延至72小時以後,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為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15 強迫停運:第1.1.14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為強迫停運。

1.1.16 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摺合成按銘牌最大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7 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8 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指雙方根據設備製造商的建議和併網電廠發電機組的運行狀況,按同網同類型機組分類而確定的任何一年計劃停運的允許小時數。機組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分為大修年度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和無大修年度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

1.1.19 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指雙方根據設備製造商的建議和併網電廠發電機組的運行狀況,按同網同類型機組分類而確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計劃停運的允許小時數。本協議中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計劃停運。機組的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分為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和無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

1.1.20 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指電力調度機構每日編制的用於確定電廠次日各時段發電出力的曲線。

1.1.21 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內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出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力系統穩定,導致電力系統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22 電力系統調度規程:指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制定的用於規範本區域電力系統調度、運行行為的規程。

1.1.23 甲方原因:指由於甲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於甲方的責任。包括因甲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24 乙方原因:指由於乙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於乙方的責任。包括因乙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25 購售電合同:指甲方與乙方就電廠所發電量的購售及相關商務事宜簽訂的合同。

1.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 解釋

1.2.1 本協議中的標題僅為閲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協議的解釋。

1.2.2 本協議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協議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協議所指的年、月、日均為公曆年、月、日。

1.2.5 本協議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1.2.6 本協議中的數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數。

第2章 雙方陳述

2.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4 本方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協議生效後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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