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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工傷賠償是怎麼樣的

交通事故和工傷賠償是怎麼樣的

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標準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6、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7、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8、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9、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10、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6、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六、評殘後的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八、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上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閲。

工傷待遇説明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

2、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費後應當予以償還。

3、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4、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幾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

5、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可以主張雙賠

1、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 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這規定規定了交通事故賠償後勞動者不能再申請工傷賠償。

2、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不再作相應規定。如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四條第六款中規定的條件發上交通事故且可以認定工傷的可以獲得雙賠。

3、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 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4、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5、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期限可先後主張或同時主張權利。

通過上述對於交通事故和工傷賠償這一問題的相關討論和解析,可以從上文的內容中知道,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可以列為工傷賠償,而工傷的賠償都需要勞動保障部門的鑑定,這一鑑定對於工傷的賠償金額是具有參考意義的,所以在受傷後,半個月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