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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傷待遇還可要求民事賠償嗎

享受工傷待遇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的,受傷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參加了社會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由工傷保險機構負擔工傷費用;

享受工傷待遇還可要求民事賠償嗎

根據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要求第三人民事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

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勞動者在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後另行主張民事賠償的,顯然不能按工傷糾紛中無過錯的原則處理,而應當適用侵權法律理論中的過錯原則。即:對於用人單位無過錯而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能享受工傷待遇;對於用人單位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同時用人單位也構成對勞動者的民事侵權。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既有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也有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而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賠償與工傷待遇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當所涉事故發生民事賠償和工傷待遇賠償競合時,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應並存而行。況且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獲得民事賠償後不得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在勞動者構成工傷的情況下,其雖已獲得民事賠償,仍可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換言之,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並不衝突,當勞動者因公受傷時,兩者可以同時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