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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傷有何待遇怎麼認定?

教師工傷有何待遇怎麼認定?

一、教師工傷有何待遇怎麼認定?

教師工傷的工資待遇應當與原工資福利待遇相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 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個月。學校是事業單位,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問題,參照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1〕52號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在相關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工傷期間,職工的待遇工資發放情況,在教師工資醫療期間,學校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發放教師的工資待遇,如果學校沒有按照發放工資待遇,那麼教師可以向教育部門反映相關情況,申請工資待遇賠償,學校拒不執行的,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