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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教師工傷享受哪些待遇?

教師工傷享受哪些待遇,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因為從事的工作造成職業病的,需要停工治療的,在工傷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能減少,醫療費和交通費等應當全額報銷,住院期間伙食費按照伙食標準的70%報銷。

如果教師工傷享受哪些待遇?

一、教師因工傷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的。

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2、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出差伙食補助標準×70%(社保支付)

3、交通住宿費:按實際發生(社保支付)

4、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停工留薪期(以勞動局鑑定為準)(單位支付)

5、護理費:住院天數×當地護工標準(單位支付)

工傷賠償中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

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

繳費工資是指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工傷保險職工本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適用核定費率繳納。 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是指所在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規定》,職工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加班費、各種獎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職工個人工資總額低於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核定繳費工資;高於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300%核定繳費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那麼職工的繳費工資應該與其實際工資一致,在計算工傷待遇時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也應該是一致的。但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存在為了少繳費低報職工繳費工資的情況,導致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低於勞動者應當享受的數額,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 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個月。學校是事業單位,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問題,參照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1〕52號 )

三、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一、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綜上所述,教師工傷享受哪些待遇,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傷期間的工資標準按照事業單位工資平均水平計算,停工留薪期限一般為一年,如果經勞動監察委員會確認,傷情嚴重的,應當延長時間,但是不能超過一年,因公致殘的,應當申請傷殘鑑定。

標籤:待遇 工傷 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