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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工傷死亡賠償的數額

怎麼確定工傷死亡賠償的數額

我國對於工傷死亡賠償金的數額因各地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這標準的不統一也引發了各種糾紛。那麼實踐中,究竟該怎麼確定工傷死亡賠償的數額呢?此時進行索賠的,又要了解哪些程序?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怎麼確定工傷死亡賠償的數額

1、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2、供養親屬撫卹金髮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

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二、工傷死亡賠償的程序

1、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鑑定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4、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工傷在所難免,但是發生工傷不論是輕傷還是重傷,受傷的職工都應該得到一定的賠償。當然了工傷死亡是最為嚴重的,因此因工死亡之後的賠償可能由其家屬來申請,那麼到底工傷死亡賠償的數額怎麼確定呢?請從上文中進行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