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後的工傷後的待遇嗎是怎樣的
一、工傷後上班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停工留薪期工資單位按月正常發放。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哪些情況下職工喪失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工傷保險制度是以工傷職工為特定的保護對象的,目的在於使工傷職工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助。在工傷保險待遇期間,如果工傷職工的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如勞動能力得以完全恢復而無需工傷保險制度來提供保障時,就應當停止工傷保險待遇。此外,工亡職工的親屬,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喪失享受有關待遇的條件,如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職工的子女達到了一定的年齡或就業後,喪失享受撫卹待遇的條件;親屬死亡的,喪失享受遺屬撫卹待遇的條件等。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勞動能力的鑑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不同的傷殘等級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傷殘等級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確定必須通過勞動能力鑑定活動來確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確定不同程度的補償、合理調換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等的科學依據。
由上可知,工傷之後重新回到單位的待遇只會更好不會比以前的 更差。如果在工傷之後無法繼續勝任以前的工作,用人單位應該負責安排相應能勝任的職位給工人,保證工人以以往的生活水平不相上下,但後者需要相關的機構證明不具備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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