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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中止後恢復時間

停止原因消失後,等相關部門做出相應的結論後,恢復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以下條件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期間的。
2、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3、事實不清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中止後恢復時間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