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既有工傷又有侵權怎麼賠償

因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工人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工人有權向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同時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公司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先行獲得侵權方賠償、實際損失已獲得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既有工傷又有侵權怎麼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