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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亡的診斷標準

腦死亡定義:人類腦死亡是指以腦幹或腦幹以上中樞神經系統永久性功能喪失為參照系的死亡判定。
腦死亡的診斷標準:
1.自主呼吸完全停止(停止呼吸機後5分鐘無任何自主呼吸反應)
呼吸停止(窒息)是將患者與呼吸機斷開充足的時間,使PaCO2壓力在此時間內升高到很高的水平使得呼吸中心內殘留的神經元將被激活的情況下,沒有呼吸運動出現。
在試驗開始時,PaCO2壓力應該在5.33—6.00Kpa(40—45mmHg)。而在試驗中應達到6.66Kpa(50mmHg)。在適當的預氧化後將病人與通氣罩分離開而迷散的氧氣通過插管到氣管中。仔細觀察病人10分鐘記錄在與通氣罩重新連接之前是否有呼吸運動出現。
重複進行這些試驗,第二組試驗的完成時間是法定的死亡時間。
2.自主性肌肉活動完全停止
3.對外界聲、光、温、機械性刺激無反應(單純脊髓反射試驗的存在,並不影響腦死亡診斷的確立)
4.腦幹反射完全消失
(腦幹反應包括:
(1)無瞳孔對光反射;
(2)無角膜反射;
(3)無vestibular—occular反射;
(4)在軀體的任何區域接受足量強度刺激後在腦神經分佈範圍內沒有運動反射(在脊髓完整時,可能引出沒有高位中樞參與的、起源於脊髓的反射。);
(5)沒有對氣管刺激的窒息反射。
5.腦電圖呈持續平坦波形(3小時內多次記錄)
以上5種狀態同時存在,並持續3小時,即構成腦死亡震盪(即兩次診斷間隔3小時)。死亡時間以第2次確認性診斷為準。
診斷程序:
1.成立專家委員會
2.由專家委員會審定及授權專業執行醫師進行診斷
3.由兩位醫生可以共同或分別進行兩組試驗。在兩組試驗之間要間隔多長時間是一個醫學決定,並根據原始診斷進行變化。

腦死亡的診斷標準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