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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鑑定怎麼做

委託單位在辦理各類案件中涉及損傷程度的法醫學鑑定,統一由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機構作出。傷情鑑定按照屬地管轄、逐級鑑定的原則進行,第一次鑑定為初次鑑定。若當事人或辦案人員對於初次鑑定結論提出異議的,需要補充鑑定的,由原法醫鑑定機構進行補充鑑定,需要重新鑑定,由辦案單位委託上一級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佔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釐米(兒童達8釐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釐米(兒童達12釐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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