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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買賣合同條款

合同法買賣合同條款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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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合同法中買賣合同條款有哪些

  1、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或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一)姓名、(二)標的、(三)數量三個條款。只要這三個條款達成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3、(四)(五)(六)(七)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是可以事後協商解決的,或者是協商不成的,可以按合同法的規定來解決的。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
  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62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法第63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