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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就有保障了嗎

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就有保障了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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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後就安全了嗎


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後就不一定安全,還存在風險。

我國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可見,物權法對不動產買賣設立了預告登記,一經登記就具有了準物權效力。針對該條規定,從全國行政機關執行的情況來看,只有部分城市取消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直接進行預售登記(即預告登記),不少城市要先進行備案登記,再進行預售登記,有的城市甚至沒有開展預售登記。

備案登記所依據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申請的主體是開發商;而物權法沒有規定備案登記。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備案登記不具有準物權的效力,應當認定其為行政管理的範圍。

在沒有辦理預告登記的地方如何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應正確認定備案登記的法律性質;
其次,注重審查當事人的締約目的,綜合當事人是否存在惡意以及佔有使用房屋的現狀,
然後根據公平合理等原則謹慎處理;
最後,各地房屋管理部門應貫徹落實好我國物權法及關於不動產登記的登記管理制度,儘快開展預告(售)登記,對逾期不登記的予以處罰、警示等,以規範房地產市場的管理,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