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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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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金有哪些區別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金的區別有支付條件不同、計算標準不同、兩者不能重複適用等。



    賠償金: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不同,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要求其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對勞動者由於勞動關係終止帶來的利益損失的補償,以便使勞動者在重新就業的合理時間內有一個良好的經濟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