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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特殊爭議處理

變更勞動合同特殊爭議處理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合同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無論是國營還是私營醫院,肯定勞動合同的內容絕不僅僅侷限於以上幾點,醫生的工作性質是非常的特殊的。在合同中約定的一些其他的內容,只要不侵犯到醫生基本權益的就都是法律保護的。但是,必備條款是勞動合同法統一規定的,公立醫院屬於國家事業單位,勞動合同也要如此才是規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