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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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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懷孕、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被裁的員工符合上面的情況,可以先與公司協商解決,如果不行的話,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