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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是一個意思嗎?

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是一個意思嗎?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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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嗎

1、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當事人是受聘人員。這一特徵是律關係的重要特徵。用人單位佔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產資料,通過聘用勞動 者,才能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勞動者通過訂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勞動,從而獲取勞動報酬。因此,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都是勞動 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單位。

2.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身份上的隸屬關係。聘用合同訂立後,作為勞動者一方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協議,成為該用人單位的一名職工,承擔用人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險福利待遇。

3、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須採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區分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屬於要式合同的,必須採用 書面合同形式,不具備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屬於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確立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員聘用關係的重要協議,國家規定必須採 用書面形式訂立。因此,聘用關係未以書面形式確立的,聘用合同關係不能成立。

4、聘用合同是諾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必要條件,可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 其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交付一定的標的物合同才能成立。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均屬於諾成合 同,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5、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試用期。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重要區別是勞動合同有試用期的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除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必須明確一定 的試用期作為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規定試用期有利於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對應聘人員進行實際考察,有利於保持律關係的穩定性。為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試用 期期間勞動報酬較低而反覆與聘用人員訂立試用協議的情況,國家對試用期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

對於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嗎這個問題,可參考以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