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會支付給員工嗎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會支付給員工嗎?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此外,勞動部1994年發佈的481號文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但是,根據勞動部發布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加班的相關規定
1、每日不得超過1-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休息日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安排補休的,不計算加班時間。
3、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安排補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時間。
三、加班工資計算中的注意事項
1.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温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具體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2)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的70%確定。
以上就是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會支付給員工嗎的內容有什麼的相關解釋。同時加班工資中不包含相關的補貼以及相關的獎金和津貼。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相關的勞動法規,員工可以向勞動局舉報企業,勞動行政部門會根據事實給予相應處罰,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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