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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內解聘的賠償

勞動合同期內解聘的賠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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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內重病被公司解聘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期限內,對於患病及非因工負傷的勞動者一般不可以裁退,但雙方協商一致或勞動者嚴重違紀等過失性情況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協商一致解除情形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如果職工生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按照沒坐滿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還需要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