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的區分標準是什麼
法律2.26W
佔有的區分標準是什麼
1、佔有是指佔有人對動產與不動產在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佔有可以區分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有權佔有,主要指基於合同等債的關係而產生的佔有,例如根據運輸或者保管合同,承運人或者保管人對託運或者寄存貨物發生的佔有;無權佔有,主要發生在佔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佔有無正當法律關係,或者原法律關係被撤銷或者無效時的佔有,包括誤將他人之物佔為己有或者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還等。2、在我國《民法典》佔有制度中,對各種有權利的佔有加以保護是應有之意,對無權利甚至非法的佔有也加以保護。依據《民法典》規定,對無權利甚至非法的佔有的保護可以借用不少保護物權的法律制度。如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奪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因侵奪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無權佔有的事實給予保護的主要原因在於,維護對物之利用的法律秩序的穩定性與持續性。
3、我國《民法典》對無權佔有進一步區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並對這兩類佔有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後果。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其沒有佔有的權源而誤信其有正當權源且沒有懷疑的佔有。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明知其沒有佔有的權利,或對其沒有佔有的權利有懷疑,但仍然進行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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