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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積金條件

提取公積金條件: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需要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需要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需要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需要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户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需要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需要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需要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提供户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提取公積金條件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10、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户內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