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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積金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12種情況之一,即可申請提取個人賬户的住房公積金: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
4、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5、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封存滿兩年後未再就業;
7、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
8、離休、退休;
9、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户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11、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12、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支取死亡職工的公積金。
符合不同的條件,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一般情況下,只要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當日即可辦好。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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