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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公積金提取條件

繳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在長沙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租賃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四)享受城鎮居民較低生活保障的;
(五)遇到下列突發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
2)遇地震、冰災、洪災、火災、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災害;
(六)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
(九)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且户口遷出長沙或者户口不在長沙的;
(十)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2年以上的;
(十一)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户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業用房、別墅及償還上述房產貸款本息的;
(三)以贈與、繼承、分割、合併、交換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權的;
(四)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期間有逾期貸款未歸還或雖已被擔保公司代償但尚未還清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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